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村小组**号。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聪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天府逸家小区二期负一楼,在负一楼与负二楼通道位置将一辆黄色电动自行车上的6个超威1号6-DZF-20型铅酸电动自行车电池盗走,后又在13栋2单元负一楼位置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银灰色电动自行车上的6个超威6-DZF-20型铅酸电池和1个超威BN7220LE型锂电池盗走。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3个电池价格共1490元。
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聪来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壹中心小区负一楼,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5个天能牌6-DZF-20(L3)型铅酸电池盗窃。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5个天能牌电池价格共770元。
以上被盗电池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丹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聪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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