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戍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戍某某(小名:“大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武定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291995********,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涉案时住禄丰县**镇***街禄丰县****对面白某某家出租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戍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同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戍某某容留巫某某在其租住的禄丰县**镇***街禄丰县****对面白某某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麻黄素3次左右;

2.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戍某某容留普某某在其租住的禄丰县**镇***街禄丰县****对面白某某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麻黄素1次;

3.2020年6、7月期间,被告人戍某某容留王某某在其租住的禄丰县**镇***街禄丰县****对面白某某家出租房内吸食毒品麻黄素3次。

经检测,被告人戍某某及吸毒人员巫某某、王某某、普某某的检测样本均为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戍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戍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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