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思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靖边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立案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思某的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思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东坑镇金鸡沙出发准备前往靖边县东坑镇伊当湾村途中,行驶至靖边县东坑镇毛团村一路段处,与路边的两名行人田某、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思某、田某、刘某某三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思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社、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鉴定:思某的血醇浓度为145.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思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思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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