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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怀安县**乡**村书记兼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安县,现住怀安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6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怀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席某某致其重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怀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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