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8〕134号
被告人念有李,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6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住师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师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师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有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7月2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3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9月2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念有李与被害人董某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8年3月25日傍晚,董某某与念有李因琐事在师宗县**乡**村委**村董某某家旧房场院上发生争吵,争吵后念有李返回其住处,因愤懑不平便携带刀具再次来到董某某家。当晚21时许,念有李在董某某家新房卧室内看见董某某带着念某甲(董某某之女)、被害人念某乙(董某某之子,殁年10岁)在床上睡觉,遂再次与董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念有李用刀连续捅刺董某某胸部、腹部,其间,念某乙上前保护其母,也被念有李持刀捅刺胸部致当场死亡,念有李行凶后逃离现场。念某丙(念某乙之父)听到念某甲呼救后,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将董某某送医抢救,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念某乙系单刃锐器刺伤心脏至失血休克死亡;董某某系单刃锐器刺伤肝脏、腹主动脉至失血休克死亡。
201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念有李潜逃回住处后,被值守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念某甲、念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念有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有李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捅刺董某某、念某某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鸥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5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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