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徽州区**镇**道**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巴媛媛,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皖J****7轿车到徽州区中央丽园小区侧门时,交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该车进入徽州区永吉凤凰城小区,在小区门口被小区值班人员拦下后退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值班人员发生争执,值班人员发现其酒驾并报警,经民警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并经血样采集后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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