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J ****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往临河村方向行驶,驶至徽州区滨河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临检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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