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7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因赌博,2013年3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赌博,2020年3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至1月底,被告人徐某甲在平湖市**街道**村**号后棋牌室内,组织张某甲、孙某某、戴某某、杭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3次,从中抽头获利1500元。
2.2020年1月31日至2月17日、3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施某某(已死亡)在平湖市**街道**村**号施某某家中,组织张某甲、戴某某、孙某某、杭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10余某甲,从中抽头获利10000余元。
3.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徐某甲在平湖市**街道**村**号张某乙家中,组织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2次,从中抽头获利2000余元。
4.2020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3月2日、3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平湖市**街道**村**号家中,组织张某甲、戴某某、孙某某、杭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赌博3次,从中抽头获利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退缴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丙、李某某、戴某某、孙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杭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6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平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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