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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甘K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武都区两水镇两水街驶往两水镇寨子村,车辆行驶至寨子村二社办事处时将行人徐某乙撞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徐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乙监护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9日,徐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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