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甘KB****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武都区两水镇两水街驶往两水镇寨子村,车辆行驶至寨子村二社办事处时将行人徐某乙撞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徐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某乙监护人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3月9日,徐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小花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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