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浑源县**园**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浑源县**园**号楼**号**。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病于2019年8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浑源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某乙、兰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侦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因其建设银行卡内48000元现金被盗刷,伙同徐某乙、兰某某等人到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以挂条幅、堵窗口等方式阻碍银行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正常办理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失等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