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凌晨,徐*与古****在MUSI酒吧喝酒唱歌,徐*饮用2瓶动力火车牌啤酒.。2020年12月5日05时47分,徐*驾驶新NS****两轮摩托车,载着古****行驶至刀郎广场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因古****酒醉坠落摩托车,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刀郎广场便民警务站民警查获。
经鉴定,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13mg/**0ml。
另查明,2011年8月19日,徐*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有效期止2027年8月19日。车牌号为新NS****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9月30日。
本院认为, 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为徐*初次犯罪,偶然性犯罪,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3mg/**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