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8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派出所,住山东省莱西市**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368元的价格从“腾惠五金工具商行”淘宝网店购买“宝马X5”射钉枪一支、后在淘宝网购买瞄准镜、红外线瞄准器、钢珠等相关配件并进行组装。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被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度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濮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莱西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搜查笔录:濮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红伟
助理检察员:王亚超
2020年5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