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5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2019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施某某与宋某某两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并厮打,被告人徐某某到达现场后,用石头击打被害人施某某的头部致其受伤,当日被害人施某某前往金寨县铁冲乡卫生院检查治疗。2018年2月24日22时许施某某转院至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月6日晚在六安市中医院死亡。经金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死因符合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头顶部损伤属轻微伤。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符合因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继发肺动脉栓塞,最终至右心功能不全及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8年2月22日施某某遭受的外伤事件在其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及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一定的辅助作用。经铜陵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判定六安市中医院在此次医疗损害结果中参与度为40%—60%,金寨县铁冲乡卫生院与此次医疗损害无相关性。
事发后,被害人施某某丈夫吴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某某接受询问;被害人死亡后,2018年3月7日,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击打被害人头部的石头照片;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病例资料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士喜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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