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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市xx县,住安徽省xx市xx县xx街道xx北路xx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6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涡阳县城关街道站前路古月楼酒店南边的“宏润装饰城”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汪某发生争执,后徐某某与汪某互相厮打,期间,徐某某用拳将汪某的鼻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鼻部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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