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某赌博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5********,汉族,职高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对徐某甲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分别利用其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其父亲的高某某住房、其岳母的住房及借用的大连**公司院内民房组织赌局近10次。徐某甲负责组织并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一万元。其中,2020年1月6日组织赌博抽水4100元,2020年1月7日组织赌博抽水1400元。

2020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甲抓获。从徐某甲处查获抽水钱5500元,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杨某某、韩某某、王某某、于某某、赵某某、徐某乙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8040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