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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乡**村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 ,住大同市平城区**里**楼。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受庞某某(已起诉)指使前往大同市**医院*号楼*层*号病房看管史某某,期间采用语言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其还债。2013年11月6日晚,庞某某纠集20余人到大同市**医院住院楼史某某所在楼层,民警处警后,不听制止,仍有多人在病房和楼道内看管史某某。2013年11月7日上午,史某某出院后前往大同市**电视台与黄某某(已起诉)谈判,当晚史某某与黄某某商谈未果,史某某因身体不适,其朋友刘某某、刘志伟、张伟开宝马车接史某某前往北京就医,被告人封志程、秦宇紧跟史某某上了其宝马车。当史某某乘车行驶至迎宾大桥东南附近道路时,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已起诉)等人乘车追赶上史某某的车将其截停,持刀、棍将史某某随行人员刘某某、刘志伟打伤,打砸车辆,强行拿走刘某某随身携带物品,把刘某某强行塞入宝马车后备箱内拉至市区道路附近放出,史某某被拉回到大同市**电视台门口与黄某某见面,随后送至原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鉴定,刘某某、刘某某损伤为轻微伤,宝马车车损为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为他人非法讨要债务,伙同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徐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庞某某为首,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积极参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勇东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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