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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人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10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陆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8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等人盗窃团伙,分工清晰,以夜间秘密手段进行盗窃,团伙成员分别是:被告人徐某甲和廖某甲负责踩点并把风;徐某甲负责运输赃物及人员;而被告人陆某乙、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负责实施盗窃。

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驾驶小汽车带领徐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为粤EV1****小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陆某乙、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工地。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徐某甲和廖某甲将车停在工地附近负责把风。徐某甲停好车,由覃某甲将工地的门锁撬烂,徐某甲、陆某甲、陆某乙、覃某甲四人进入工地内,将工地上的990个排栅扣(经鉴定,价值6534元)盗走变卖。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起回。

2019年7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村**道**号门口段抓获被告人徐某甲、覃某甲;2019年7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馆抓获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7月4日21时,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县**街道**超市抓获被告人廖某甲;2019年7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楼对开路边抓获被告人陆某甲;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街**局宿舍抓获被告人陆某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街路口抓获被告人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陆某甲、陆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廖某甲、徐某甲、覃某甲、徐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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