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农民。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丰南区的家中,与汤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用家中的水果刀扎伤汤某某的两条大腿后侧,造成被害人汤某某肢体皮肤创口长度共计24.0CM,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4.唐山市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提供的伤情照片;
6.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春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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