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31976********,汉族,聋哑人,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某某**乡**村**号,住址:光某某**乡**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位于光某某**乡**村**号的家中,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元某某、黄某某,用自制吸毒工具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元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是又聋又哑的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浩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起诉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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