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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02261994,汉族,高中,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住英艾日克镇苏亚依迪村**组02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徐**独自一人在家吃饭过程中喝了300g三台特曲白酒,后于2019年7月19日01时00分许酒后驾驶新N6B1**小型客车前往阿瓦提县英艾日克镇苏亚依迪村**的地里看牛,在苏亚依迪村路段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徐**尿液检测,未检出大麻、冰毒、吗啡,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51mg/100ml, 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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