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工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汉腾牌”小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南化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小庄村路段时,其车右前部与前方张西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张西芝经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四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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