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满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4********,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店**房间(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同朋友崔某某、宋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本色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某等三人感觉酒吧内太吵就移到酒吧门外的散桌继续喝酒。喝酒过程中崔某某招呼站在旁边的酒吧工作人员曲某某一起喝酒,曲某某没有同意,崔某某觉得曲某某的态度有问题就骂了对方,双方发生争吵,崔某某数次要冲进店内找曲某某要说法,均被徐某某、宋某某及酒吧工作人员拦阻。徐某某等人将崔某某拽到距离酒吧正门稍远的下坡处,酒吧工作人员,曲某某等几人气愤难抑便走到崔某某几人面前质问,崔某某借酒劲打了曲某某等人几拳,徐某某拉架的过程中,有酒吧工作人员对其骂了两句,徐某某情绪失控打了对方两拳,双方人员随即厮打在一起。混乱中徐某某被对方打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捡了一块地砖,用这块砖头击打了离他最近的酒吧工作人员王某某的头部,将王某某打倒在地,双方人员见有人受伤便停手不打。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为外伤致右枕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外伤致左颞叶脑挫裂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证人宋某某、崔某某、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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