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站临时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道**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2019年5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168号(现为河南省商丘市**道**号)天伦花园被法院查封期间购买该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2019年1月30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在该小区张贴关于对该小区房地产进行拍卖的公告,责令该小区房地产占有人限期迁出,有异议的在限期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并向法院提交合同签订时间落款为2014年8月20日的房屋转让合同及收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3月19日对本案进行执行听证。
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转让合同、收据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委托书、法院公告、裁定等:2.证人证言:证人荣某甲、荣某乙、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检察官助理:隋静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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