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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起诉书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8********,高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任店镇黄山坡村委黄山坡东南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了牟利,与陌生人约定好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银行卡,后徐某某去办理一张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9367),将身份证照片、银行卡及预留手机号等发给他人,后该卡被赌博软件用于赌博资金返现,该账号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8日进账22569924.98元,出账共计22552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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