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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月10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9年9月14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居住在沂南县**镇**村的家中,多次容留徐涛(另案处理)、邹通(已处罚)、袁俊钦(已处罚)等人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沂南县**镇**村家中容留徐某、邹某吸食冰毒;

2、2019年2月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沂南县**镇**村家中容留袁俊钦吸食冰毒;

3、2019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沂南县**镇**村家中容留袁俊钦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62969629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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