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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综合医院医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路**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李某某、皇甫某某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吸毒人员朱某某、李某某、皇甫某某尿样检测甲基苯丙胺类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业主花名册等书证;

2.证朱某某、李某某、皇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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