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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559,现住**综合开发区大众路与岱河路交叉口的小赵轮胎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合肥市大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路交叉口附近的加油站门口,与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1.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查询,被告人徐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警单、处理结果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5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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