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现住:青海省茫崖市某某内的平房第*排第*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青HG****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茫崖市某某镇(其住处)驶往茫崖市公安局检查站,当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15线1233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0.47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等;2、证人范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鹏
书记员:安鹏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茫崖市某某内的平房第*排第*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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