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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7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XX村XX号,住武夷山市XX山XX号。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3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武夷山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H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党校路看守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情况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样乙醇浓度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47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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