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海阳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从济南路一家依琳食府饭店出发,先沿着南京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道处,又沿黄海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海阳市海天路与文山街路口处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21.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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