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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时46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5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十里岗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将其现场查获。

2019年8月9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56.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网上查询、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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