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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TG****的小型汽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由东往西行至创意产业园不夜城门口对开路段时,与路边绿化带上的石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石柱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1971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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