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豫A*****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庙王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头处,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徐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7.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缓刑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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