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铁瓦线由东往西行驶,19时20分许,当车辆行至铁瓦线康家河路段时,遇周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铁瓦线南侧路口右转驶入铁瓦线,徐某某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0.85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34872****)。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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