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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从靖边县新区出发,准备回瓦房村家中,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边县丽景花园南门口处,与宋某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上载:李某某王某某)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宋某某的同事李某某报警,随后徐某某被民警在现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86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徐某某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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