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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子长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市子******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3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情况:C1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3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22200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天艺酒店出发行至靖边县南环路南环停车场前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由东向西驶来李某某驾驶的晋MC***/晋M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委托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榆)公交(司法)鉴(理化)字【2020】第2384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86mg/100ml。后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3月5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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