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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捕诉刑诉〔2018〕5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组**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超速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3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36线14公里+700米路段,与前方顺行向北转弯的孟凡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孟某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王守桂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京明

宋凯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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