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住大同市城区**院**单元**号(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10时许,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冀A****8号本田牌小轿车,沿文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夫翰林苑小区C区西门口处时,与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宗申牌(未经交管部门登记注册)三轮燃油车发生碰撞后,又将坐在小区门口处的被害人田某某撞倒后碾压, 造成三轮燃油车侧翻倒地,田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事故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但因其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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