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水口乡***村**组**号,暂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一民房,无业。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响**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一民房,无业。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乡**村**号,暂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一民房,无业。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乡**村**组**号,暂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村一民房,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晚至6月17日中午,在本市金台区**村一民房内的传销寝室,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采取没收手机、威胁、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寝室,逼迫其以“投资”的形式加入传销组织。
2、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中午,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本市金台区**桥北侧桥头西边河堤下。采取胁迫方式,使用王某某手机下载贷款软件,并以王某某身份信息借款并转至王某某建行卡上,后高天保取出卡内27300元现金交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19年11月7日
附:1. 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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