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北京市丰台区**花园,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东乌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东乌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8********,汉族,专科毕业,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5********,汉族,高中,锡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5********,汉族,大学本科,锡林浩特市**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延长申请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得知“苏尼特右旗**镇道路硬化改造**标段”公开招标的消息后,为确保挂靠的湖南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遂找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另案处理)让郑某某帮忙找三家公司陪标并支付一定陪标费。后郑某某联系赤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陪标。其中,郑某某联系赤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办事处负责人肖某某,肖某某答应帮忙陪标后又帮忙联系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被告人温某某,肖某某告知被告人温某某在苏尼特右旗**镇道路硬化硬化工程上帮忙陪标并支付5000元资质使用费和建造师到场费1000元,后被告人温某某同意帮忙陪标并安排工作人员将公司资料传给了肖某某。郑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薛某某(锡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让其在苏尼特右旗**镇道路硬化工程帮忙陪标并支付陪标费,薛某某同意后指派时任锡林浩特市**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兼职锡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王某某参加招标后。为确保中标,在标书制作环节,徐某某将三件陪标公司的标书均在郑某某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给郑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账户转账30万元用于支付三个陪标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2016年7月18日,苏尼特右旗**镇道路硬化改造**标段项目公开招标,湖南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盟**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参与竞标,最终湖南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17740512.00元投标价格中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回给三家公司基本账户后,三家公司扣除相关陪标费后最后将钱退还给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500元,被告人薛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温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6000元。
二、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取得“苏尼特右旗2017年**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苏尼特右旗2017年度**小区棚户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遂找到江苏**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焦某某,后被告人徐某某与焦某某商定徐某某挂靠江苏**建筑有限公司承包“苏尼特右旗2017年**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苏尼特右旗2017年度**小区棚户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包工程,并将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作为江苏**建筑有限公司资质使用费。为了中标徐某某将河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陪标公司并让焦某某再联系几家陪标公司,并承诺支付一定 “资质使用费”。后焦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了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彭某某,在彭某某的帮助下联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作为陪标公司。为了确保中标,在标书制作环节,徐某某让焦某某去郑某某和任某某两个地方制作标书。后徐某某通过焦某某给彭某某转账120万元用于五个陪标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2017年8月15日,苏尼特右旗2017年度**小区棚户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江苏**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参与竞标,最终江苏**建筑有限公司以9958907.00元投标价格中标。2017年8月16日,苏尼特右旗2017年**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参与竞标,最终江苏**建筑有限公司以11271751.00元投标价格中标。招标会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公司基本账户,彭某某扣除12万元陪标费后剩余钱通过焦某某返还给了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商务投标文件标书封皮、汇款明细、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明细清单、中国银行收付款入账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收条、苏尼特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账户存款凭证、银行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资料、照片、接受证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苏尼特右旗**小区、**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会现场录像视频资料说明、张某某提供的手机视频说明、关于对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2017年度**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苏尼特右旗2017年度**小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授权委托书、专家抽取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登记表、施工-投标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表、监理-投标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表、施工-资格性审查、施工-投标报价得分表、施工-开标报价一览表、施工-商务部分评分表、开标会登记表、施工-投标人及投标文件送达签到记录表、施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定标授权书、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相互串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丽萍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温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随案移送东乌旗法院。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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