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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危险驾驶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B区**号楼*单元***号,自由职业。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6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陕C0****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台区**路****二期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醉驾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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