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徐某某、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因被告人徐某某评论尹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所发的快手视频引起双方发生争吵,并约定在会泽县待补镇鹧鸡村委会角落大桥打架。2019年 09月19日凌晨02时许徐某某邀约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尹某某邀约被告人蒋某某及陈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多人持械到约定地点。尹某某一方看到徐某某一方人员众多便返回陈某某家。随后徐某某一方的李某某等人找到尹某某等人,以愿意帮助对方为由把尹某某等人骗出来,尹某某、蒋某某等人持械跟随李某某等人出来准备到角落大桥与对方打架,中途因听信李某某说对方人少便将工具丢弃。尹某某一方到达角落大桥时就被事先埋伏好的徐某某等人使用木棒等工具实施殴打,之后又将尹某某等人罚跪在地上再次实施殴打,致使尹某某等5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尹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郭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蒋某某达不到轻微伤。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提取、扣押笔录;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徐某某属主犯、徐某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蒋某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另三名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徐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判处徐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蒋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碟18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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