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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徐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08年7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或7月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宋某某联系被告人徐平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因不在家,徐平便联系自家兄弟帮忙将放在自己卧室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自家楼下交给宋某某。同年8月13日、8月14日,徐平在犍为县**镇**花园**期小区**栋**单元**号宋某某住处两次向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0.6克,收取毒资600元。

同年8月10日前后的一天,徐平在犍为县新兴世纪酒店外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8月14日,徐平在犍为县玉津镇喜乐宾馆大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明知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成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平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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