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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旺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男,1996年11月21日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9611210815370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鱼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老砦镇老东村242号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尚客优酒店601房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害人廖玲廖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钱,与微信好友“晨风”即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聊天,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虚构其有能力将被害人廖玲廖某某网络赌博所输赌资要回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廖玲廖某某的信任,要求被害人廖玲廖某某支付请客吃饭等相关费用。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以此为由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廖玲廖某某23609元。

2019年8月28日9时许,民警至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尚客优酒店601房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房间将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廖玲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兴旺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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