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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盗伐林木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生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市**乡**村村书记,原***市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省***市,住**省**市**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7日、4月26将该案退回武夷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夷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终结,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武夷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为了修缮位于武夷山市**乡**村****农业公司管理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联系工人衷某甲、衷某乙、衷某丙,携带油锯和柴刀,到武夷山市**乡**村“****”山场砍伐杉木,剥皮、截筒,并由工人郑某甲、左某甲,将伐倒的杉木筒溜下山,再由吴某甲、衷周丁、吴某甲将杉木筒运输到**农业公司管理房,用于搭盖该管理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武夷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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