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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6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龙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彭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值为91mg/100ml,民警遂将彭某甲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彭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5.81mg/100ml。彭某甲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398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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