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甲、何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彭某甲,别名彭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021979********,初中文化,茂名市**石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房,捕前住茂名市**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021990********,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城**村委会**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23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村队**巷**号,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麦某某,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021983********,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城**村委会*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捕前住茂名市电白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某某,广东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村委会**巷**号,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路**里**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莫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牟利,从2018年底开始,被告人彭某甲和黎某某(已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另案处理)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成品汽油,从上线戴某某(已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汽油后将汽油贩卖给被告人何某甲、莫某某等人,从中赚取每吨20元至100多元不等的差价。至2020年6月16日止,彭某甲、黎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在非法经营期间,彭某甲雇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为运油司机,多次将非法经营的汽油通过桂E25****、桂N8****等车辆从茂名市运送至阳江市,分别销售交给何某甲、莫某某等人。杨某甲、杨某乙两人明知所运载的油品没有合法手续仍然为彭某甲进行运输,从中赚取利润达15万余元。

二.为牟利,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何某甲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阳江市区贩卖汽油。何某甲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一果园内设置了一储油点,在江城区**山对面二手车场内设置一销售点,被告人何某乙在销售点帮助销售汽油。何某甲从上线彭某甲处购进汽油之后贩卖给李某某、沙某某、何某丙、梁某丙、黄某丙、林某丙等人从中牟利,至2020年6月16日止,何某甲共非法经营汽油涉案金额3378607元。

三.为牟利,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某在没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阳江市区贩卖汽油。莫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街道一土名叫“对**”的果园内设了一个储油库,购买四辆小货车加装储油箱、加油机等设备,雇请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工作人员,在**街道**水产批发市场租赁一商铺作为贩卖汽油和柴油地点。期间,多次从上线彭某甲处购买汽油之后贩卖给冯某某、黄某乙、梁某丁等人获利。至2020年6月16日止,莫某某共非法经营汽油的涉案金额1601913元,从中获利15万余元。陈某某获取报酬超过4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何某甲、莫某某、何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彭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情节特别严重,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乙、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何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丹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

1、七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十八册、光盘二十三张、笔记本八本、《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