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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起诉书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镇**行政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彭某某用“逍遥浪子6674****”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等器材,用这些器材组装成疑似枪支。2019年10月份,彭某某在其家院子成功试射4次左右,随后便存放在家中。

2020年8月27日,经甘肃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

5.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经国家许可,非法将枪支成套零部件进行组合装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朝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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