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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社旗县公安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通过一名叫刘某的男子认识湖南岳阳一收银行卡的男子,2019年3月份,该岳阳男子领着彭某某在长沙市的**银行、**银行、**银行、**银行、**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U盾,并绑定手机卡,后岳阳男子向彭某某支付1500元好处费。2019年5月22日,牛某某被骗15000元汇款至彭某某给岳阳男子办理的农业银行622848**卡户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彭某某涉嫌诈骗的主观明知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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