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经马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于2017年4月加入龙爱量子平台。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后,通过宣传该平台产品及返利模式,吸引他人购买龙爱量子产品,注册成为该平台会员,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从中获得相应返利积分。
2019年5月21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鉴院[2019]数鉴字第457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会员账号:******,ID:******,证件号:6301021986********,手机号:1389743****,等级VIP2,推荐人ID:******,推荐人姓名:马某某。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整个会员层级结构的第38层,下线会员总数74个(其中直接下线会员3个),下线会员共有8层,其本人及下线会员投资总金额144500元。经统计该账号在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分润中心获得111.20交易积分,积分股卖出获得122.21交易积分;“体系外转账:转他人”收入3200激活积分,支出2900激活积分;在交易大厅卖出0交易积分,买入0交易积分。
本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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